(2016)黑0303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香与被告刘某太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香,刘某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262号原告梁某香,女。被告刘某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香与被告刘某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香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就自己的婚姻关系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某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