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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3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香与被告刘某太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香,刘某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262号原告梁某香,女。被告刘某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香与被告刘某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香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就自己的婚姻关系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某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