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根生、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根生,陈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根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陈国良,男,汉族,住吉水县。本院在执行胡根生与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陈国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国良偿还胡根生借款100000元;负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陈国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国良的银行存款1025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国良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凌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