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元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元秀,兰洪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址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2008-5法定代表人:赖兰招,局长。被执行人:吴元秀,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兰洪坤,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元秀、兰洪坤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武执审字第17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52368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元秀、兰洪坤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执审字第17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裕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