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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7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伟与高世超、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高世超,李斌,高雅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7508号原告:赵伟,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儿,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世超,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告:李斌,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秋,女,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代理上述两被告。第三人:高雅秋,女,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与被告与被告高世超、李斌、第三人高雅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赵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伟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共计8420元,由原告赵伟负担。审 判 长  李富军代理审判员  许廷廷人民陪审员  俞 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梦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