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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行审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新安县国土资源局、新安县镇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安县国土资源局,新安县镇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3行审123号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新城区北京路西。组织机构代码:41656732-6。法定代表人:杨建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局职工。被执行人:新安县镇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安县南李村镇李村村。法定代表人:张振亚,该居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新安县南李村镇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新国土资执罚【2016】1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新安县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村社区)未办理用地手续,在南李村镇李村村占地建中心小学。经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实地测量,该小学所占土地为南李村镇李村村旱地0.1847公顷,不符合南李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安县国土资源局认为李村社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新国土资执罚【2016】153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李村社区退还在南李村镇李村村非法占用的1846.56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846.5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罚款36931.2元。并告知李村社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1日向李村社区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社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2017年3月6日,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李村社区送达了新国土资执履催【2016】15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17年3月22日李村社区向新安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但该社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仍未履行。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限李村社区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在新国土资执罚【2016】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向李村社区告知对“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属无法律依据。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后,在非经法定程序变更之前,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拘束力。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李村社区如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可在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告知其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李村社区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尚未届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新安县国土资源局限李村社区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对新国土资执罚【2016】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新安县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红魁代理审判员  马国英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单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