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201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群星幼儿园儿童,住所地牡丹江市某街某小区。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某街某小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某街某小区1栋2单元603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黑1005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系低保人员,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每月自动履行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黑1005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松审 判 员 贺常青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公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