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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志选、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挽澜乡高家岩煤矿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志选,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挽澜乡高家岩煤矿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931号原告: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洪山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辉新,董事长。被告:杨志选,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挽澜乡高家岩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珉谷镇建设路158号1栋5层。法定代表人:杨志选,总经理。原告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选、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挽澜乡高家岩煤矿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0.00元,减半收取68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850.00元,由原告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