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戴瑞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戴瑞东,王晓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78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6136296N),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56号。负责人潘建飞,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忠达、苏小君,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戴瑞东,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王晓穗,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与被执行人戴瑞东、王晓穗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协商,不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戴瑞东名下坐落于瑞安��安阳街道中通华庭10幢406室房产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执3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圣通审判员 赵小珍审判员 林瑞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学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