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复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复63号申请复议人(原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号楼A座30层。法定代表人:段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鸿刚,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审异议人(原审利害关系人):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雾九路1号莲花山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B区3楼。法定代表人:王长春。原审被执行人: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A座11层1109室。法定代表人:江源泉。原审被执行人:江源泉,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申请复议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执异8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中关村担保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关村担保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审 判 长 冯更新审 判 员 张 悦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梓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