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圣凤与胡尊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圣凤,胡尊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2306号原告:李圣凤,居民。被告:胡尊乾,居民。原告李圣凤与被告胡尊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圣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尊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圣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尊乾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2日,胡尊乾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圣凤借款10万元,有胡尊乾书写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后经多次催要,胡尊乾以无钱为由拒绝返还。胡尊乾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2日,胡尊乾向李圣凤借款10万元,并为李圣凤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后经李圣凤催要,胡尊乾未予返还。本院认为,胡尊乾向李圣凤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未约定借款利率,胡尊乾应自李圣凤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5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综上,李圣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胡尊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圣凤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17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胡尊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