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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赛加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加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赛加双,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赛加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赛加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被告人赛加双驾驶云南A4XX**号“南骏”牌大中型盘式拖拉机(经检测,该车转向系及灯光装置不合格)由寻甸县栽开村驶往金所沙场。8时40分许,被告人赛加双驾车行驶至金河大道沙场路口右转弯时,遇被害人陈某驾驶无号牌“锡特”牌电动车在道路右侧同向行使,双方避让不及,云南A4XX**号车右前轮与无号牌电动车左侧相撞,致被害人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寻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赛加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赛加双与被害人陈某的家属已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赛加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赛加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赛加双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赛加双能够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审理中亦能够坦白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赛加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赛加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章云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