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53刘二春与尚文立、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二春,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53号申请执行人刘二春,被执行人刘海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二春与被执行人尚文立、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4民初5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