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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53刘二春与尚文立、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二春,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53号申请执行人刘二春,被执行人刘海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二春与被执行人尚文立、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4民初5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