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陈晓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陈晓飞,张梅,郭朋,古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住所地宁阳县城欣街路288号。负责人:韩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晓飞,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张梅,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郭朋,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古文文,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与陈晓飞、张梅、郭朋、古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晓飞、张梅、郭朋、古文文银行存款68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继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