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4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明、莫继娟与王红斌、李晖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莫继娟,王红斌,李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48、49号申请执行人赵明。申请执行人莫继娟。被执行人王红斌。被执行人李晖。赵明、莫继娟与王红斌、李晖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3201、3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明、莫继娟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为1609240元人民币(已执行到位2149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3201、3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