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解明军与吴天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明军,吴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解明军,男性,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吴天辉,男性,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明军与被执行人吴天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天辉已履行部分,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解明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成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肖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