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申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申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67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庆华,住山东省被申请人:李申科,住山东省原告周庆华与被告李申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鲁1522民初16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申科在莘县董杜庄镇人民政府的单位工资及工资银行账户,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周庆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申科在莘县董杜庄镇人民政府的单位工资及工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