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北京建京安居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建京安居商贸有限公司,中建茂华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5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建京安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金化英,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建茂华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二街6号314室。法定代表人:李甲元。北京建京安居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建茂华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7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中建茂华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建京安居商贸有限公司贷款42068.22元;二、中建茂华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建京安居商贸有限公司损失24960元;三、驳回北京建京安居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北京建京安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北京建京安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案件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21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