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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5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武汉宏博龙经贸有限公司与易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宏博龙经贸有限公司,易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570号原告:武汉宏博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557号23层2332室。法定代表人:庄宏亮,总经理。被告:易兰,女,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宏博龙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宏博龙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易兰均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259-2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易兰已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鄂0103民初5415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王佩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广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