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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复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秋贤与赵志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瑛,赵秋贤,赵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复84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张瑛,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宋振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应利,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秋贤,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村民,住。被执行人赵志伟,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秋贤与被执行人赵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张瑛不服该院(2017)陕0111执异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查过程中,张瑛与赵秋贤自愿达成分配协议,复议申请人张瑛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复议。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张瑛申请撤回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瑛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黄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