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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廷志与于晓颖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廷志,于晓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廷志,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晓颖,女,1987年6月5日出生,美容师,住沈阳市。再审申请人胡廷志因离婚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8民终16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胡廷志申请再审称:判决申请人抚育女儿,被申请人抚育儿子,还要申请人每月负担儿子的抚育费1000元,给对方经济补偿款3万元,本人没有固定工作,此判决显系不公平,请求撤销两审判决。本院认为,原判决在充分考量再审申请人的经济能力、孩子消费地域差及被申请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付出较多义务等因素,判决的给付内容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审理程序和适用法律上原判决并无不当,且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佐证其主张,故申请人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廷志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宇审判员  李亮审判员  宋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