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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13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锡如申请执行成都东创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如,成都东创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3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锡如。被执行人成都东创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琴。王锡如申请执行成都东创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79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锡如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645370.00元,已扣划人民币5240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成都东创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锦绣大道南段X号X栋X单元X层X、X号房屋、X栋X单元X层X、X号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房屋已向第三人设立抵押权,暂不宜处置。2017年5月10日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成都东创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温江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共计524070.00元扣划至本院。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9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志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