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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五原县银定图镇xx村民委员会第xx村民小组与桑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原县银定图镇xx村民委员会第xx村民小组,桑五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940号原告五原县银定图镇xx村民委员会第xx村民小组负责人张鹏飞,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杨增贵,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告桑五,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原县银定图镇xx村民委员会第xx村民小组与被告桑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原县银定图镇xx村民委员会第xx村民小组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五原县银定图镇xx村民委员会第xx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