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米崇芳与栖霞市翠屏街道万家沟村民委员会、李全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崇芳,栖霞市翠屏街道万家沟村民委员会,李全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6民初867号原告米崇芳,曾用名米伟成,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杜光云,栖霞市翠屏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栖霞市翠屏街道万家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全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李全强,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米崇芳与被告栖霞市翠屏街道万家沟村民委员会、李全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光云、被告栖霞市翠屏街道万家沟村民委员会、李全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工程款127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7日,原告给被告盖村委办公室,工程款共计12700元并出具其亲笔签名欠条一张。此款虽经原告数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准所请。被告辩称,这是2014年左右的事情,米伟成建村委办公场所,政府拨的款都给了他,还欠一部分钱,工程款是11.5万元,付了10.23万元,剩下的村委暂时没钱给,这个工程不是我个人的,他不应该告我个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原被告协商要为村委盖办公楼,约定了总价款是11.5万元,被告栖霞市翠屏街道万家沟村民委员会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12700元,原告提交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米伟成盖村委办公室工程款计壹万贰仟柒佰元整,¥12700,万家沟村委,法人李全强,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27日。庭审中被告李全强认可该欠条是其书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米崇芳为被告栖霞市翠屏街道万家沟村民委员会盖办公楼,拖欠工程款12700元,事实清楚,有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栖霞市翠屏街道万家沟村民委员会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全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本人不需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栖霞市翠屏街道万家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米崇芳工程款12700元。二、驳回原告米崇芳对被告李全强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被告栖霞市翠屏街道万家沟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