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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秦克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克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2991号申请执行方林生。委托代理人王银平,被执行人秦克石。委托代理人赵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林生与被执行人秦克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2991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徐燕红代理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曙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