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136宋杰与崔其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杰,崔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宋杰,女,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萌,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其昌,男,192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申请执行人宋杰与被执行人崔其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其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其昌银行存款人民币12489.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