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庆鼎润润滑油有限公司诉林甸县英超润滑油超市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鼎润润滑油有限公司,林甸县英超润滑油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3民初946号原告:大庆鼎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工业开发小区向阳村39-10。法定代理人:张洪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安,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林甸县英超润滑油超市,营业地林甸县林甸镇西南街农机住宅楼商服(转盘道路南)。经营者:关英超,男,汉族,个体,住林甸县林甸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爱军,男,住林甸县林甸镇。原告大庆鼎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甸县英超润滑油超市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庆鼎润润滑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机油款548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机油,经双方结算,共欠机油款5482元,被告于2017年3月27日出具欠据一张,口头约定2017年5月1日一次性支付,约定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接电话,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讼至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林甸县英超润滑油超市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甸县英超润滑油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大庆鼎润润滑油有限公司拖欠货款54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林甸县英超润滑油超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