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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叶国与房泽东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叶国,房泽东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996号原告:黄叶国,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良,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泽东,男,1976年11月10日生,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黄叶国与被告房泽东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黄叶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叶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叶国撤回对被告房泽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黄叶国负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