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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美娟、毛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美娟,毛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号申请执行人肖美娟,女,193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毛金平,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民初851号申请执行人肖美娟与被执行人毛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毛金平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毛金平已被布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限制出入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5执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 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