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鸡东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与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鸿艳,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法定代表人张淑艳,女,系该公司董事长。鸡东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与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鸡民终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附财产申报表一份),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法院对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暂时停止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滴法执字第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立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