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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起良与谷兴隆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起良,谷兴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104号原告孙起良,男,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涛、王言林(实习),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兴隆,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孙起良与被告谷兴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所占用的耕地,并未履行相关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该被占用耕地的保护问题。该问题未解决之前,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起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英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