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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玲芝与徐某、孙欣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玲芝,徐某,孙欣雨,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民初1769号原告郑玲芝,女,汉族,1962年3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俊杰,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孙欣雨,女,汉族,1999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理人徐某,女,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系孙欣雨母亲。被告孙静,女,汉族,1988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告郑玲芝与被告徐某、孙欣雨、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许炯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玲芝的托代理人陈俊杰,被告徐某、孙静、孙欣雨的法定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玲芝诉称,2016年4月1日,孙晓敏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间利息为1分二厘。事后,孙晓敏支付了2016年5月底之前利息,此后利息及本金均未支付。2016年12月21日,孙晓敏因故逝世。原告认为,该借款行为发生在其与被告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徐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孙欣雨、孙静为孙晓敏的继承人,应在继承孙晓敏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徐某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利息16200元(从2016年6月1日暂算至2017年3月15日,此后按月息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孙欣雨、孙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被告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某辩称,并不知情孙晓敏的借款行为。被告孙静辩称,对于孙晓敏的债务,孙静并不清楚。孙静愿意放弃遗产继承权。被告孙欣雨辩称,并不知情孙晓敏的借款行为,孙晓敏遗产就一套房子。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孙晓敏向郑玲芝借款150000元,约定月息1.2%。另查明,孙晓敏与徐某于1998年10月3日登记结婚。孙欣雨系孙晓敏、徐某婚生女,孙静系孙晓敏养女。再查明,孙晓敏于2016年12月21日因故逝世。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郑玲芝与孙晓敏之间借款合同关系证据确凿,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郑玲芝已实际交付借款本金,孙晓敏理应在郑玲芝向其主张时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由于孙晓敏死亡,合同的效力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止。死亡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财产性权利义务可以被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据此,孙欣雨与孙静作为孙晓敏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由于孙静明确表示其愿意放弃对孙晓敏遗产的继承,但其仍为遗产管理人,故应在其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涉案借款发生于孙晓敏与徐某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玲芝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二、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玲芝借款利息人民币16200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2%另行计算)。三、被告孙欣雨在继承孙晓敏遗产范围内对以上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被告孙静在管理孙晓敏遗产范围内对以上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郑玲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12元,由被告徐某、孙欣雨、孙静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