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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牛某与王某1、王某2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1,王某2,克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111号原告:牛某,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被告:王某1,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克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原告牛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克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牛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韩忠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贾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