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肖亚忠与薛宝民、左振龙、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亚忠,薛宝民,左振龙,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55号原告:肖亚忠,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810719661。被告:薛宝民,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左振龙,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富卿苑小区南侧。法定代表人:贾振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东,系该公司职员。原告肖亚忠与被告薛宝民、左振龙,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肖亚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亚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673元,减半收取1836元,由肖亚忠负担。审 判 长 徐 杨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思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