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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林诉被告郝某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林,郝某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212号原告顾某林,男。被告郝某顺,男。原告顾某林与被告郝某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顾某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顾某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才湛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