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林诉被告郝某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林,郝某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212号原告顾某林,男。被告郝某顺,男。原告顾某林与被告郝某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顾某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顾某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才湛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