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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戎国芳与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国芳,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043号原告:戎国芳。委托代理人:邓建功,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志诚。原告戎国芳与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戎国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戎国芳以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已支付拖欠的工资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国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原告戎国芳负担。审判员  胡世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凯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