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国兴与赵国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兴,赵国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757号原告:赵国兴,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赵国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娜,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国兴与被告赵国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赵国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兴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赵国兴负担。审判员 肖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今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