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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国兴与赵国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兴,赵国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757号原告:赵国兴,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赵国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娜,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国兴与被告赵国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赵国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兴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赵国兴负担。审判员 肖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今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