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恢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长德与吴振民、陈振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德,吴振民,陈振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恢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长德。被执行人吴振民。被执行人陈振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9)里发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长德于2017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5万元,未执行标的为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失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无股权投资、银行账号内存无大额存款,无车辆信息。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振民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原种场薛家屯(证号哈建农94第14(1)-201,建筑面积124.33平方米)房产的房产档案予以查封。因该房产的产权证照存在瑕疵,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我院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进行了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执行内容,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洪军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