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148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冯衍兴、冯衍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衍兴,冯衍浩,杨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48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冯衍兴,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冯衍浩,男,1963年6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杨玉美,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冯衍兴与被执行人冯衍浩、杨玉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通过查封、评估被执行人的房产、拘留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本次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