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梁赛珍与黄碧聪、戴荔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赛珍,黄碧聪,戴荔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1956号原告:梁赛珍,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桂、方雪花,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碧聪,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戴荔英,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梁赛珍与被告黄碧聪、戴荔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赛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雪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碧聪、戴荔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赛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碧聪、戴荔英共同向梁赛珍偿还货款121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自2016年6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6月10日,黄碧聪向梁赛珍购买飞织鞋面,结欠货款共计121600元,以上事实有黄碧聪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以证实。戴荔英与黄碧聪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期间,梁赛珍多次催讨该笔货款,黄碧聪、戴荔英拒不还款。黄碧聪、戴荔英不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碧聪、戴荔英于1997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6月10日,黄碧聪向梁赛珍购买飞织鞋面,两次结欠货款共计121600元,以上事实有黄碧聪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二份予以证实。后梁赛珍多次要求黄碧聪、戴荔英支付上述货款,黄碧聪、戴荔英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致诉讼。上述事实,有梁赛珍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算单原件二份、婚姻登记材料复印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黄碧聪向梁赛珍购买飞织鞋面,并有其出具给梁赛珍的结算单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该债务发生于黄碧聪、戴荔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该笔债务为黄碧聪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戴荔英应当对此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梁赛珍请求黄碧聪、戴荔英共同偿还货款121600元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支付货款没有约定期限,梁赛珍主张从2016年6月10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应予以调整,应自梁赛珍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4月25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黄碧聪、戴荔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碧聪、戴荔英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梁赛珍借款121600元及该款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梁赛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黄碧聪、戴荔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1461元,由黄碧聪、戴荔英负担。如果黄碧聪、戴荔英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琦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晶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固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