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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梁利亭与檀智军、樊小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利亭,檀智军,樊小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07号申请人梁利亭,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檀智军,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樊小奇,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关于梁利亭诉檀智军、樊小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檀智军、樊小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利亭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95万元、案件受理费847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小奇已履行3000元,余款已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暂撤销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梁利亭申请执行檀智军、樊小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爱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