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肖宝金、刘吉诉被告徐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宝金,刘吉,徐延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296号原告肖宝金,住承德市。原告刘吉,住承德市。被告徐延荣,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了原告肖宝金、刘吉诉被告徐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10月1日,被告徐延荣向二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屡次向被告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9000.00元,合计49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诗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