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韩战国、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韩战国,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1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7439578-6。法定代表人贺江勇,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战国,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生,住长葛市。被告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赵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8919747-9。法定代表人赵怀志,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韩战国、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2017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韩战国、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6元,减半收取290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