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胡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胡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624号原告:肖某某,女,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虎,上海康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胡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萍审 判 员 许颢人民陪审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