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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胡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胡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624号原告:肖某某,女,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虎,上海康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胡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萍审 判 员  许颢人民陪审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