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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文某与朱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文某,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城固县。被执行人:朱某,女,199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城固县。本院在执行文某与朱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朱某在2017年6月9日前支付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42000元,剩余12200.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文某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朱某已按照协议履行10000元,剩余部分正在履行中,本案在法定执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朱蓉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