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文某与朱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文某,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城固县。被执行人:朱某,女,199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城固县。本院在执行文某与朱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朱某在2017年6月9日前支付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42000元,剩余12200.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文某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朱某已按照协议履行10000元,剩余部分正在履行中,本案在法定执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朱蓉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