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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古昌农夫科技有限公司与雷晓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晓晗,重庆古昌农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晓晗,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容,重庆鼎圣(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古昌农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0幢7-3,组织机构代码34601356-2。法定代表人:谭其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雷晓晗与被上诉人重庆古昌农夫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于6月7日书面向上诉人雷晓晗送达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雷晓晗未按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雷晓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兴东审 判 员  向 川代理审判员  钟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世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