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陈少东、耿纪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416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民三庭,陈少冬,耿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167号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三庭。被执行人:陈少冬,住所地广东省潮安县。被执行人:耿纪林,住所地广东省潮安县。原告邓伟泓诉被告陈少冬、耿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三庭于2016年8月19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少冬、耿纪林支付受理费33822元。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4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陈其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