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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靳明朗与麻新寨、侯月田、麻玉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明朗,麻新寨,侯月田,麻玉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靳明朗,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麻新寨,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侯月田,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麻玉城,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应执行标的539779元(含执行费7721元),已执行标的7721元,未执行标的5320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