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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3292王帅与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3292号原告:王帅,男,1990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告:周俊,男,1986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王帅与被告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