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884号原告:屈某某,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屈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屈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提出撤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屈某某负担,退回原告屈某某150元。审 判 长 白玉砚人民陪审员 韩马明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范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