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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884号原告:屈某某,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屈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屈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提出撤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屈某某负担,退回原告屈某某150元。审 判 长  白玉砚人民陪审员  韩马明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范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