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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1民初242号原告:朱某。被告:张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工资1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9日,原告到被告承包的位于庆城县桐川乡辛家庙村工程中担任焊工,约定月薪9000元。2014年8月24日工程结束,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下欠14000元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张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一张,用以证明张某欠原告工资14000元及双方约定2016年农历6月付清的事实。该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9日,朱某经人介绍,到张某承包的庆城县桐川乡辛家庙村石油管道焊接工程中担任焊工,口头约定月薪9000元,工程结束后付清。2014年8月24日工程完工,但张某仅支付了原告5000元,下欠14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催要,2016年2月5日张某向朱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6年农历6月付清下欠工资14000元。但到期后被告仍不履行,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诉请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劳动报酬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其龙人民陪审员  李炳义人民陪审员  赵文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攀峰 搜索“”